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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聚焦
试论社会信用法的学科性质
时间:2021-11-07

  1.前言

  “学科的性质是一门学科自身固有的特质,是一门学科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从传统意义讲,研究学科性质是为了确定一门学科到底是属于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属于理论学科还是应用学科。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交叉学科纷纷产生,要界定一门学科的性质变得越来越困难。即便如此,交叉学科还是要确定以哪个学科为主干的。本文就是按照这个思路展开讨论的。

  研究社会信用法学科性质的前提是社会信用法这门学科的存在。本文用“信用法”作为关键词查询“中国知网”,显示相关文章少之又少,相关文章讨论“社会信用立法”的较多,而将社会信用法作为学科研究的则呈现空白状态,更不用说研究社会信用法的学科性质了。从文献资料搜集角度看,这样的结果是令人沮丧的。但如果换个角度看,目前的研究现状意味着亟需有人填补这个方面的空白,也使得研究这个课题更具现实意义。

  为此,本文主要关注两个重要理论问题:第一是关于社会信用法学科的问题,第二是关于社会信用法学科性质的问题。

  2.社会信用法学科

  社会信用法应该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属于法学衍生出来的一门学科,如同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等。由于目前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的立法工作正在酝酿之中,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立法方面,而讨论社会信用法学科本身几乎无人问津。

  事实上,法学界对于社会信用的认识也是不统一的。民法学界研究经济信用的法律问题较多,是从狭义角度去研究的,将信用界定为民事主体经济能力的社会评价。社会信用是广义的信用,具有与经济信用本质不同的定义。社会信用的概念是一个相对于经济信用的概念。经济信用(与西方信用概念等同)可形成可量化的债权债务关系,社会信用不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理解为诚信。因此,广义的社会信用,主要指信用主体履行约定义务的(客观)能力和(主观)意愿。约定既包括“公约”,也包括“私约”。法律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社会公约,按此推断,违法即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失信;违反合同、承诺等“私约”,则是对特定主体的失信。《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也是持与本文基本相同的立场。

  虽然学界对社会信用的定义依然存在不同的解读,例如在违法是否等同失信方面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社会信用法主要研究四大块的法律问题:(1)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分类及归集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信用信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信用信息;另一类是市场信用信息。对两种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和共享应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要做出强制的规定,防止出现“信息孤岛”,从而影响联合奖惩措施的实施。对市场信息的采集应当规定明确的底线,严格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对侵犯隐私者要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2)关于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就是增加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对守信的激励和优惠。但是,并非所有的失信行为都要受到惩罚。法律应当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进入“黑名单”者)实行联合惩戒;对一般或轻微失信行为应当使用警告或承诺措施。(3)关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由于信用信息一旦被归集,信用信息主体将面临权益减损的后果,因此,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关键的。相关法律应当规定信用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异议权和修复权。(4)关于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信用服务行业在信用评估、评级和其他信用服务领域具有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立法应该明确支持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并在资助、资质、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由此可见,社会信用法也有自己明确的研究内容和体系,但因为这方面的研究刚刚开始,迫切需要专家学者的关注和建议,共同为社会信用法的健全贡献力量。那么,社会信用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属于什么性质为主的学科呢?是纯粹的社会学科吗?是理论学科还是应用学科?因为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所以在下面一节中专门论述。

  3. 对社会信用法学科性质的实然描述

  应该说,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是个空白,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法尚未出台,大家关注的重点是如何立法;另一方面,大家对社会信用法的学科定位和学科内容不太明确。从实然角度看,社会信用法已经被定性为法学学科。教育部公布了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其中,“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本科专业喜获批准,列为法学大类下的一项特色专业,专业代码为030104T。如果进一步看社会信用法的研究内容,就会发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分享离不开其他学科的紧密配合,如人工智能属于计算机科学,大数据(数据挖掘)则是众多学科与统计学交叉产生的一门新兴学科。因此,从法学学科的角度可以将社会信用法定性为以法律为主的多学科交叉学科。

  4. 社会信用法学科性质的应然描述

  当然,前面这样的描述依然不够完全,因为只有通过社会信用法的应然描述,才能更清楚地了解社会信用法学科性质。本文打算从社会信用法的特殊性、学科价值、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去方面去进一步解释社会信用法学科性质。